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合金高强度冷连轧钢板及钢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厚度为0.60mm~2.0mm的低合金高强度冷连轧钢板及钢带(以下简称钢板及钢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32-1999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2975-1998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Q/BQB 400-2003 冷轧产品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Q/BQB 401-2003 冷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SAE J911-1998 冷轧钢板表面粗糙度和峰值数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低合金高强度钢
在低碳钢中添加少量的铌和/或钛等合金元素,使其与碳、氮等元素形成碳化物、氮化物并在铁素体基体上析出从而提高钢的强度。
4 分类和代号
4.1 钢板及钢带按用途区分如表1所示。
表 1
牌 号 |
用 途 |
B340LA |
结构件 |
B410 LA |
结构件、加强件 |
 |
4.2 钢板及钢带按表面质量区分如表2的规定。
表2
级 别 |
代 号 |
较高级的精整表面 |
FB(O3) |
高级的精整表面 |
FC(O4) |
 |
5 订货所需信息
5.1 订货时用户应提供如下信息:
a) 产品名称(钢板或钢带)
b) 本产品标准号
c) 牌号
d) 产品规格及尺寸、不平度精度
e) 边缘状态
f) 表面质量级别
g) 包装方式
h) 用途
5.2 如订货合同中未注明尺寸及不平度精度、表面质量级别、边缘状态及包装方式,则本标准产品按普通的尺寸及不平度精度、FB级表面质量的切边钢带及切边钢板供货,并按供方提供的包装方式包装。
6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按Q/BQB 401的规定。
7 技术要求
7.1 化学成分
7.1.1 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牌 号 |
化 学 成 分 % |
C |
Mn |
P |
S |
Alt |
Nb a |
B340 LA |
≤0.12 |
≤1.00 |
≤0.030 |
≤0.030 |
≥0.020 |
≤0.09 |
B410 LA |
≤0.20 |
≤2.00 |
≤0.030 |
≤0.030 |
≥0.020 |
≤0.09 |
a 钢中也可添加Ti等合金元素,但是这些合金元素的总含量≤0.22%。 |
 |
7.1.2钢板及钢带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7.2 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采用氧气转炉冶炼。
7.3 交货状态
7.3.1 钢板及钢带冷连轧后经退火及平整后交货。
7.3.2 钢板及钢带通常涂油供货,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除掉,供方保证自准发之日起在通常的非裸包包装、运输、装卸及贮存条件下六个月不生锈。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以不涂油供货。
7.4 力学及工艺性能
7.4.1 钢板及钢带的力学及工艺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牌号 |
屈服强度a MPa |
抗拉强度 MPa 不小于 |
断后伸长率b(Lo=50mm,b=25mm) % 不小于 |
180°弯曲试验 (b≥20mm) |
公称厚度 mm |
0.60~<1.0 |
1.0~<1.6 |
1.6 |
弯心直径 |
B340 LA |
340~460 |
440 |
22 |
24 |
26 |
0.5a |
B410 LA |
410~560 |
590 |
16 |
17 |
18 |
a |
a 当屈服现象不明显时采用RP0.2,否则采用ReL。 b试样为GB/T 228中的P14试样。 |
 |
7.4.2 如供方能保证其弯曲性能,可不进行该试验。
7.4.3 按表中规定的弯心直径弯曲180°后试样外表面不得出现肉眼可见裂纹,仲裁时弯曲试样宽度b=20mm。
7.5 表面质量
7.5.1 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结疤、裂纹、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分层。
7.5.2 钢板及钢带各表面质量级别的特征如表5所述。
表 5
级别 |
代 号 |
特 征 |
较高级的精整表面 |
FB (O3) |
表面允许有少量不影响成型性及涂、镀附着力的缺陷,如轻微的划伤、压痕、麻点、辊印及氧化色等。 |
高级的精整表面 |
FC (O4) |
产品二面中较好的一面无肉眼可见的明显缺欠,另一面必须至少达到FB的要求。 |
 |
7.5.3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因此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6%。
7.6 表面结构
钢板及钢带的表面结构为麻面(D),其平均粗糙度Ra按0.6μm<Ra≤1.9μm控制。
8 检验和试验
8.1 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8.2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测量。
8.3 每批钢板及钢带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及取样方向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序号 |
检验项目 |
试样数量(个) |
取样方法 |
试验方法 |
取样方向 |
1 |
化学分析 |
1/炉 |
GB/T 222 |
GB/T 223 |
- |
2 |
拉伸试验 |
1 |
GB/T 2975 |
GB/T 228 |
横向试样 |
3 |
弯曲试验 |
1 |
GB/T 2975 |
GB/T 232 |
横向试样 |
4 |
表面粗糙度 |
- |
GB/T 2975 |
SAE J911 |
- |
 |
8.4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个检验批应由不大于30吨的同牌号、同规格、同加工状态的钢板及钢带组成,对于卷重大于30吨的钢带,可以每卷作为一个检验批。
8.5对于拉伸试验,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9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Q/BQB 400的规定。如需方对包装重量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10 数值修约规则
数值修约规则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采用标准及有关标准相近牌号对照表
表 A.1
标准号 |
Q/BQB 419-2003 |
JFS A 2001-1998 |
牌 号 |
B340 LA |
JSC440R |
B410 LA |
JSC590R |
 |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与JFS A 2001-1998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徐宏伟。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 |